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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

调研报告商务部、国家工商总局、国家版权局、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-03-01

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》由商务部、国家工商总局、国家版权局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月13日以2006年第1号令公布,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办法共五章,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、展销会、博览会、交易会、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、商标、版权的保护。

核心要求: (1)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、监督、检查; (2)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知识产权的保护,可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; (3)主办方应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,由主办方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组成; (4)投诉机构初步判断参展产品构成侵权的,可按合同约定采取遮盖、下架展品或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,并移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。

目前商务部正推进该办法修订工作,以衔接修改后的《专利法》《著作权法》等法律法规。